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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理安居北京关于物业的留言后,回答在此!

北京市住建委 安居北京 2021-10-10



近期,安居北京收到了许多网友留言咨询有关物业的问题,在此,我们整理了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解答,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吧!

1

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有物业公司?

解读: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业主、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,不包括物业公司。但售后公房小区原产权单位转制的物业公司,可以受原产权单位委托,代表原产权单位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。


2

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可以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吗?

解读:5月1日《条例》实施后拖欠物业费的,不能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。《条例》实施前存在欠费行为的业主是否具备业委会委员资格,应作为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纳入议事规则,由业主共同决定。


3

业主能否委托代理人进行投票?

解读:在表决小区共同决定事项时,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,但业主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时必须是本人,不能委托他人代理。


4

物管会委员在任职期间是否可以调整?

解读:可以调整。若物管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等情况,应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,并向业主公示。物管会成立后,街乡镇应加强对物管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指导、监督。


5

一个物业管理项目中,一半是商业,一半是住宅,是否可以先让住宅部分成立业委会或物管会?

解读:主要取决于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是否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。商业和住宅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,应当共同成立一个业委会或物管会。商业和住宅分别为单独的物业管理区域的,可以分别成立业委会或物管会。


供稿部门:物业专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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